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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策:海南赠与的住房,不受住房限购套数限制5月29日,据佛山市住建局官方微信“佛山住建”消息,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佛山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供应、建设、申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该意见将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意见称,2类人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一是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佛山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佛山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二是本人在佛山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佛山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佛山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佛山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佛山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意见表示,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且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意见称,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意见表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实施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此外,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应当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
以下是“佛山住建”消息全文: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佛山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供应、建设、申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该意见将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01、谁能买,能落户入学吗?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02、户型有多大?
实施意见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该户型面积要比现有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为主的公租房房屋空间有了很大的提升,有效提高了居住环境和质量。
03、房源来自哪里?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
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
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实施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此外,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应当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
04、房价如何?
实施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
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此举将大大减轻了承购人购房的资金压力,也减轻了承购人的经济负担。
05、如何进行分配?
实施意见提出,佛山各区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建立按房配售制度。申请人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06、可以转让、抵押、继承吗?
关于转让问题,实施意见提出: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关于抵押问题,实施意见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关于继承问题,实施意见提出:
承购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责任编辑: chen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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