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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申报售价 不超前三个月所属镇街同类型商品房的10%

发布时间: 2020-07-03 09:41:23

来源: 财经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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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晚间,据东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莞香花开”消息,东莞市于该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房销售,并对商品房售价做出指导,并加强了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

《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第一次办理预售的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但剔除地下室面积后不足30000平方米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0000平方米,尾期建筑面积低于30000平方米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申请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首期第一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属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10%(含);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本项目对上一期同类型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5%(含)。

此外,《通知》还提出,加大力度打击捂盘惜售行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同时,要严格规范商品住房认购行为。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无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及定金缴纳证明材料的,开发企业不得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不对外销售。购房人认购商品住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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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hen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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